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第 一 項 (蒐集之目的)

一、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與信託等相關金融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068)。
二、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59、063、069)。
三、內部統計、研究分析與管理需要。
四、特定目的:(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第 二 項 (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
二、依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電話等、(C002)辨識財務者-如金融機構之帳戶等、(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社會狀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等。
三、往來交易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

第 三 項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第 四 項 (利用之地區)

本國及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第 五 項 (利用之對象)

一、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本公司所屬金控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期貨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票交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購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第 六 項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含但不限於:
一、書面或電子。
二、國際傳輸等。

第 七 項 (台端之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櫃檯以臨櫃方式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註

第 八 項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註: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 條所定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情形,包含:
(1)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2)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3)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